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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部分真题试炼,第二部分个人解析和口诀带背,第三部分实务案例,第四部分模拟题巩固,第五部分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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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真 题 试 炼
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诉后七日内予以答复
PART.03
回 避
一、回避的主体、方式、原因
2023年真题(单选)
6.下列公安民警做法正确的是( )。
A
数百人未经批准,在市中心广场集会。民警甲要求散开,聚集人员拒不服从,甲鸣枪示警
B
民警乙巡逻时发现一名醉汉当众谩骂妇女,经警告、徒手制止无效后,用警棍制服醉汉
C
民警丙向正在行凶的抢劫犯开枪,但未射中,该犯逃脱。丙事后仅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开枪情况
D
一名“武疯子”正在汽车站持菜刀砍群众,民警丁开枪将其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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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D
PART.02
个 人 解 析
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诉后七日内予以答复
PART.03
回 避
一、回避的主体、方式、原因
闭卷作答&个人解析
闭卷答案:
A肯定不对,人那么多你不好鸣枪示警,B刚开始我觉得是对的,C不对,肯定不能光口头报告啊,开枪多大事儿啊,D也对啊,虽然是在汽车站,但是严重暴力犯罪,有权开枪。所以B和D之间我选D。
个人解析:
A.数百人未经批准,在市中心广场集会。民警甲要求散开,聚集人员拒不服从,甲鸣枪示警
答:该说法错误。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本案中,数百人非法在广场集会,仅拒不服从民警散开命令,不符合该条例第九条使用武器的条件,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B.民警乙巡逻时发现一名醉汉当众谩骂妇女,经警告、徒手制止无效后,用警棍制服醉汉
答:该说法错误。可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本案中,醉汉当众谩骂妇女,其不属于“侮辱妇女”的流氓行为,“侮辱妇女”一般指实施猥亵、挑逗、裸露身体等下流行为,单纯的口头谩骂不构成该条所称的"侮辱妇女"的流氓活动。其行为举止失控,民警乙可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警棍。
C.民警丙向正在行凶的抢劫犯开枪,但未射中,该犯逃脱。丙事后仅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开枪情况
答:该说法错误,应进行书面报告。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丙作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D.一名“武疯子”正在汽车站持菜刀砍群众,民警丁开枪将其击伤
答:该说法正确。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本案中,“武疯子”在汽车站持菜刀砍群众,虽然在群众聚集场所,但不使用武器制止将发生更未严重危害后果,民警开枪的做法正确。
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诉后七日内予以答复
PART.03
回 避
一、回避的主体、方式、原因
口诀带背
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妇孺危暴要开枪,人多危品不要浪。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有好记的口诀欢迎分享。
PART.03
实 务 案 例
指导性案例243号:邓某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入库编号:2023-15-4-124-001(人民法院案例库)
关键词:国家赔偿/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危及生命安全/依法履行职责/使用武器、警械/不予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4年12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原文:
“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制止暴力犯罪行为使用武器,并保持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必要、合理限度内的,不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行为人以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杨某忠报警,称邓某华将其烧烤摊掀翻。邓某华发现报警后持刀追砍杨某忠。民警李某和辅警张某到达现场后,喝令邓某华把刀放下。邓某华放弃追砍但未放下刀,辅警张某试图夺刀未果,民警李某鸣枪示警后,邓某华反而提刀逼向民警。民警李某多次喝令无效后,开枪将邓某华腿部击伤。经鉴定,邓某华所持刀具为管制刀具,其伤情属十级伤残。邓某华申请国家赔偿,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不予赔偿、重庆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后,邓某华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渝三中法委赔字第7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重庆市公安局不予赔偿的决定。邓某华不服提出申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渝委赔监33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邓某华的申诉。
裁判理由原文(核心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本案中,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李某在接到出警任务后和辅警张某到现场后,看见邓某华正持刀追砍他人,此时民警李某负有制止邓某华不法行为的法定职责。邓某华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当民警李某、辅警张某到达现场后,邓某华拒不听从命令,听到鸣枪警告后仍持刀逼向民警李某、辅警张某,后被民警李某开枪打伤。从案发时情况看,邓某华的行为已经危及到执行职务民警的生命安全,故民警李某可以使用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在使用武器时,民警李某避开了邓某华的要害部位,且在邓某华中枪蹲下能够实现控制目的后,民警李某停止继续开枪。可见,民警李某使用武器未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比例原则,没有违反前述《条例》的规定。”
裁判要旨: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未超过必要限度使用武器的,属于合法使用武器的行为。当事人以违法使用武器为由要求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的参照价值:该案从正面确立了警察合法使用武器的司法审查标准——“目的是否正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综合判断框架,是判断“违法使用武器”与否的核心参照。
PART.04
模 拟 题 巩 固 ( 不 定 项 )
模拟题一
【题干】 2019年8月,县公安局刑警黄某等三人前往某村传唤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齐某。齐某提前获知消息,紧闭院门并爬到平房顶上向民警投掷砖头,砸伤一名辅警。黄某鸣枪警告,齐某继续投掷砖头,威胁民警生命安全。黄某开枪击中齐某腿部,齐某摔下房顶,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黄某因过度紧张,在回局途中才通过电话向主管副局长口头报告开枪情况,第三天才补交书面报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齐某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黄某经鸣枪警告无效后开枪,符合使用武器的法定条件
B. 黄某使用武器后未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违反了《条例》关于事后报告的强制性规定
C. 黄某使用武器符合法定条件,其迟延报告仅属程序瑕疵,不影响开枪行为的合法性认定,亦不产生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
D.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黄某所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模拟题二
【题干】 某市人民警察何某,在参与处置一起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被临时安排在一条主干道上设卡拦截驾车逃窜的犯罪嫌疑人。当犯罪嫌疑人孙某驾车加速冲卡时,何某大声喝令停车并欲开枪,但因高度紧张误将一名骑电动自行车路过的无辜群众韩某击中,致其重伤。事件发生后,何某立即将韩某送医救治并保护现场,向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何某开枪的行为不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属于违法使用武器
B. 孙某驾车冲卡的行为属于“驾驶机动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经警告无效,何某可以使用武器
C. 对韩某造成的损害赔偿,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予以赔偿
D. 何某对无辜群众造成的损害,应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何某所属公安机关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 若何某因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开枪致人死亡,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模拟题三
【题干】 警察何某在与同事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时,遭遇多人持砖头、棍棒围殴,何某在警告无效后,使用警棍予以还击,造成两名主要攻击者轻伤。同事纪某在支援过程中,为制止另一侧的械斗,在未警告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催泪喷射器。事后,何某向所属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报告,纪某认为催泪喷射器不属于武器,无需事后报告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何某使用警棍的行为属于依法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受法律保护
B. 纪某使用催泪喷射器系警械使用,使用后无需履行事后报告程序
C. 纪某使用催泪喷射器属于警械使用,且未经警告即使用,违反法定程序
D. 何某造成两名主要攻击者轻伤,未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违法使用警械
E. 催泪喷射器属于《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警械,纪某使用催泪喷射器的行为,除需要事后报告外,还适用《条例》关于警械使用的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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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5
资 料 分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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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今天我家先生生日,想来想去,给她吹个气球吧,大概是这么个形状,拍照发给她,我家先生一看,阴恻恻地对我说:“这是屁屁侦探?你送给你女儿的吧。”我赶紧找补:“这是我对你的爱心。”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