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因此,甲的父母是甲的法定监护人,必须(而不是可以)履行对甲的监护职责。
2.(2025·广东卷)乙是甲的亲叔叔,有权利对甲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
纠正: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虽然乙是甲的亲叔叔,但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除非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乙并非甲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没有权利对甲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
3.(2025·广东卷)乙自主创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适用民法典调整。
纠正:乙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这是乙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许可关系,不是由民法典调整的。
4.(2025·陕宁青晋卷)甲要求乙还款10万元,乙否认借款事实。乙有责任证明自己没有借款。
纠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主张乙还款,那么举证责任在甲,甲需要证明乙借款的事实,而不是乙证明自己没有借款。
5.(2025·陕宁青晋卷)甲购买金项链送给妻子,妻子欣然接受并佩戴,该项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纠正:甲购买金项链送给妻子,这属于赠与行为,且妻子已欣然接受。该项链是赠送给妻子一方的,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6.(2025·陕宁青晋卷)甲网购了一束花,快递员因甲不在家,私自将花交给甲的邻居,甲已取得该花的所有权。
纠正:快递员未经甲同意私自将花交给邻居,这一交付行为不符合正常的交付流程,不能视为有效的交付。在这种情况下,花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甲。
7.(2025·浙江1月)未经南某某同意,潘某在其出版的学术论著中多次出现“南某某认为”等内容,这侵犯当事人人格权。
纠正: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未经允许在学术论著中引用他人观点,主要涉及到学术规范以及侵犯著作权等方面,不涉及对人格权的侵犯。
8.(2025·浙江1月)陈某通过某网站平台微博账号,言词激烈地指责洪某某有关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侵犯了洪某某的人格权。
纠正:陈某通过某网站平台微博账号,言词激烈地指责洪某某有关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陈某的行为是对洪某某不当言论的回应,且目的是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等,并没有侵犯洪某某的人格权。相反,如果洪某某对英雄烈士发表不当言论,可能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权(如名誉权等)。
9.(2025·河北卷)注册电子商务公司,无需公示企业登记信息。
纠正: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10.(2025·河北卷)以厂房设立质押向银行贷款,无需转移占有。
纠正: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小王可以以厂房设立抵押向银行贷款,不是质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11.(2025·北京卷)甲生前先办理了公证遗嘱,临终前又立了一份录像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纠正: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甲临终前的录像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应以其为准,而非公证遗嘱。
12.(2025·北京卷)乙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则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不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
纠正: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责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可见,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但超过部分可以不负责清偿责任。
13.(2025·北京卷)丁立遗嘱表示去世后要将自己收藏的字画赠给美术馆,这属于遗嘱继承。
纠正: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属于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因此丁立遗嘱将财产通过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如美术馆),属于遗赠。
14.(2025·广东卷)丁对同学表示,如果自己在跳高比赛中获得冠军,将来就报考体育学院。适用民法典调整。
纠正:丁对同学表示自己在跳高比赛中获得冠军就报考体育学院,这仅仅是丁对未来行为的一种意愿表达,属于情谊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
15.(2025·海南卷)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商铺一处,并完成产权登记,但商铺一直空置。签订合同即取得商铺的所有权。
纠正: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李某是完成产权登记后才取得商铺所有权,并非签订合同时就取得,错误。
16.(2025·海南卷)2025年3月2日,小丁在某平台看到“山顶民宿五一特惠房每晚298元”的宣传广告,于是成功下单一间。民宿的宣传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纠正: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的,构成要约。本案中民宿广告明确标注“五一特惠房每晚298元”,内容具体确定,消费者下单(作出承诺)后合同即成立,该广告符合要约的法定条件,不属于要约邀请,排除。
17.(2025·海南卷)2024年,小王与小董共同出资在海口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当年即实现盈利。2025年,企业员工小陈出资5万元入伙并登记。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小陈承担该企业债务的上限为5万元。
纠正:普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非以出资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排除。
18.(2025·贵州卷)驾驶员小丁因社保缴费问题从L公司离职,到当地多家客运企业求职被拒后,发现自己竟被列入《客运企业禁止录用驾驶人名单》。据调查,制作该名单系包括L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自发行为。L公司可能承担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责任。
纠正:恢复原状是针对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本案是人格权、就业权利受侵害,不适用恢复原状。
19.(2025·福建卷)陈某等人合伙生产某品牌牛肉干,并上网销售。吴某购买并食用该品牌牛肉干后食物中毒,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明,陈某等人涉嫌制假售假。最后,因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陈某等人被分别判处8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吴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是陈某等人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
纠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本案中,吴某是被害人,吴某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而不是证人证言。
20.(2025·福建卷)甲和乙结婚后,以银行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甲乙名下。对于银行的贷款应以甲个人财产来清偿。
纠正:房屋为甲乙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非以甲个人财产清偿。
21.(2025·广西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纠正: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仅具有法律约束力,需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2.(2025·江西卷)2024年3月,在校大学生甲在某公司实习,公司与甲口头约定,待甲取得毕业证书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年7月,甲取得毕业证书后,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个月后,公司以甲业绩排名末位为由将其辞退,并扣除一个月工资。甲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甲与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
纠正:甲在公司实习时,公司与其约定在甲取得毕业证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甲与公司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
23.(2025·四川卷)甲公司拥有品牌茶叶“绿某叶”注册商标,商业信誉良好。乙公司生产了一批茶叶,贴标识为“系列绿某叶茶”“茶系列绿某叶”,交给丙公司售卖。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状告乙、丙公司侵权。甲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无需提供证据。
纠正: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甲公司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
24.(2025·甘肃卷)小兰在某餐馆打工,老板王某拖欠小兰六个月工资。小兰辞职后多次索要工资未果,于是想打官司。王某的叔叔在当地法院当法官,此案很有可能交给他审理。
纠正: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王某的叔叔是法官,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不能审理此案。
25.(2025·湖南卷)周某用婚后工资买了一辆新电瓶车,若电瓶车系周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则其为周某个人财产。
纠正:周某用婚后工资购买电瓶车,婚后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电瓶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周某个人财产。
26.(2025·安徽卷)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双方就退货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纠正:判决书是由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于民间性质的调解行为,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如果双方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在双方自愿履行的情况下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此,该调解协议不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27.(2025·河南卷)2025年,已故作家丁某(1908-1973)的小说被甲公司改编拍摄成微短剧《跨越山海》。甲公司的改编应取得丁某继承人的同意。
纠正: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著改编权属于著作权的财产权,但是作家已于1973年去世,2025年将其改编,已经超过保护期限,不需要经过丁某继承人的同意。
28.(2025·湖北卷)孙某可以直接就自己与超市之间的争议申请仲裁。
纠正:仲裁需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孙某与超市之间没有事先达成仲裁协议,所以孙某不可以直接就自己与超市之间的争议申请仲裁。
29.(2025·湖北卷)甲家的牛误入乙家的农田,踩坏了田里的庄稼。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乙于是提起诉讼。甲没有侵权故意,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纠正: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不管甲有没有故意,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30.(2025·江苏卷)汪某大学毕业后,与三位同学均以股东身份各出资10万元,设立主营人工智能产品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汪某及三位同学创业选择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法人组织。
纠正:汪某与同学创业选择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营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