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题及答案
(2025·江西·高考真题)2025年3月20日,甲搬家时将一张借条托好友乙保管。该借条由丙亲笔书写并签名:“借条今借到甲现金叁万圆整。借款人:丙2022年5月18日”。2个月后,甲请求乙归还借条,乙找寻多次无果后称借条已不慎遗失。下列正确的是()
①乙应当赔偿甲3万元
②甲、丙之间借款关系中,借条属于书证
③甲仍有权请求丙清偿3万元的借款
④甲、丙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已届满
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答案】C
二、逐项分析
①错误。
乙作为保管人,因过失将借条遗失,确实存在过错。但是,借条本身只是一张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凭证,并不等同于3万元的现金。借条丢失,虽然对甲3万元的债权实现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并并不意味着甲的损害结果就一定是3万元债权无法实现。
如果甲能提供其他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或丙认可其与甲之间的借款关系,那甲的损失就不一定是3万元。因此无法直接认定乙的过失直接造成甲3万元的财产损失,也就不能要求乙直接赔偿3万元。
②正确。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借条上明确写明了“今借到甲现金叁万圆整”以及借款人、时间等信息,正是通过这些文字内容来证明甲和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借条属于典型的书证。
③正确。
借条遗失,但甲与丙之间的真实借贷关系依然存在,甲的实体债权并没有消失。甲仍具有债权请求权,请求丙归还3万元借款。
况且,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甲仍然可以通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并有权请求丙清偿借款。
④错误。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借条上写明的借款时间是2022年5月18日,但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在本案例中,甲未向丙主张还款时,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此时诉讼时效还未起算。诉讼时效从甲主张权利而丙拒绝还款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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