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大吉先生和某音乐学院研究生大利先生约定,大利先生租大吉先生房屋,期限1年,但大利先生可以通过每晚为大吉先生的女儿辅导钢琴1小时,代替房屋租金的支付。双方依约行事。3个月后寒假开始,大利先生房屋上锁不知所终,大吉先生无奈聘请某音乐学院本科生为女儿辅导1个月,每晚1小时,共支付2000元。后大利先生返回,告知大吉先生其随导师去国外巡演1个月,大吉先生提出大利先生应当支付1个月的房屋租金。正确的是?
A大利先生应当按照大吉先生的房屋在当地的平均租金4000元向大吉先生支付
B大吉先生无权请求大利先生支付租金
C大利先生应当向大吉先生支付2000元
D大利先生应当按照当地音乐学校研究生授课的平均报酬向大吉先生支付3000元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
本题主要考察的民法填补性损害原理,是民法损害赔偿的核心原理。只要双方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就能成立。
线索:
线索一:大利先生与大吉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劳务支付
线索二:大利先生违约
线索分析:
线索一:表面看似房屋租赁合同,但是以劳务进行支付,属于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采取类推适用的规则,参考合同篇或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本题中与租赁合同最为相似,可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相关规定。
线索二:大利先生采用劳务方式支付房租,但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大吉先生另请他人属于第三人代履行,基于填补性损害原理,违约方仅需弥补实际损失即可。
知识梳理:
总结:
本题最关键的就是填补性损害原理,这个原理是贯穿民法的一个核心原理,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填补性损害原理解决,中庸之道,既能补偿受损失者,也不会让造成损失的人付出太多,平衡、公平最重要,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另外就是双方或多方合意,都可以成立民事合同,但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