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民法·2021·回忆版·多选】
海天火锅店通过在桌面设置二维码的方式进行下单与结账。程序员单某在海天火锅店吃饭时,将海天火锅店贴在180号桌上的付款二维码更换为自己的,导致诸多顾客均将餐费支付到了单某的账户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单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B.海天火锅店有权要求单某进行赔偿
C.海天火锅店有权要求单某返还不当得利
D.其他顾客有权要求单某返还不当得利
解析: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加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无权代理的核心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意图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本案中单某更换二维码的行为并非以海天火锅店名义实施,也没有使火锅店承受行为效果的意思,不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A不当选;
单某故意更换火锅店收款二维码,主观上存在侵害故意,客观上造成火锅店无法收取餐费的纯粹经济损失,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海天火锅店有权请求单某承担赔偿责任。B当选;
单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顾客支付的餐费,使得海天火锅店丧失相应债权造成财产损失,获益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海天火锅店有权请求单某返还不当利益。C当选;
顾客按照火锅店指示扫码付款,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并未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不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求,因此顾客无权向单某主张返还。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选项。
72.【民法·2025·回忆版·多选】
甲(15周岁)与乙(15周岁)系高中同学,甲于放学后邀请乙前往水库游泳。游泳过程中,乙溺水,甲施救未果,乙死亡。乙的父母遂向甲的父母主张赔偿,经查,甲的父母已经离婚,甲由其父亲直接照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主动邀请乙野外游泳产生了注意义务
B.甲已经履行救助义务,其无需赔偿
C.甲母无赔偿责任
D.乙存在过错,可减轻甲方的赔偿责任
解析:
甲作为15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野外水库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其主动邀请乙共同前往的行为开启了危险源,基于先行行为产生对乙的安全提醒、风险告知及紧急救助等注意义务。A当选;
甲因其先行邀请行为负担法定注意义务,即便事后实施救助行为,也不能弥补其此前过错引发的危险状态,仍然构成过错侵权,不能免除赔偿责任。B不当选;
夫妻离婚后,父母仍然同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不随共同生活状态改变而消灭监护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父母双方均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甲母不能免除责任。C不当选;
乙作为15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野外游泳的危险具有相应认知能力,仍然主动前往并参与游泳,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基于过失相抵规则,可以减轻侵权一方的赔偿责任。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选项。
73.【民法·2025·回忆版·多选】
2020年9月2日,周某在李某的理发店里玩耍时,李某邀请周某掰手腕。在掰手腕过程中,周某受伤经诊断手臂骨折。治疗后,经鉴定周某的手臂功能存在障碍,属于十级伤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周某须自负其责
C.李某客观上侵害了周某的身体权
D.李某客观上侵害了周某的健康权
解析:
掰手腕是角力 jué lì 型活动,属于具有对抗性与风险性的文体活动,周某明知风险而自愿参与,李某在活动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符合《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条件,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A不当选;
周某自愿参与具有固有风险的对抗性文体活动,在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所产生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B当选;
身体权保护的是身体完整与行动自由,本案损害为手臂骨折导致生理机能受损,并未侵害身体的完整性或行动自由,不构成身体权侵权。C不当选;
健康权保护身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周某身体机能受损并构成伤残,符合健康权受侵害的客观状态。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选项。
74.【民法·2025·回忆版·不定项选择题】
甲与乙离婚时,约定独生子丙由甲负责扶养,乙不负责。2025年6月,15岁的丙与同班同学丁相约去小河中游泳,丁在游泳过程中溺水,丙奋力搭救但是丁仍然溺水而亡。丁的父母预备起诉主张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已经奋力搭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B.乙不负抚养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C.丁的父母应当将甲、乙、丙列为共同被告
D.丁的父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
本题与第72题比较相似。
丙邀请丁前往危险河流游泳,基于先行行为产生法定的安全注意与救助义务,即便事后奋力施救,也不能消除其先行过错带来的危险,仍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A不当选;
甲乙离婚协议关于抚养义务的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父母均为丙的法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乙仍应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B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与侵权责任编规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权利人起诉索赔的,应当将行为人本人及其全部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即应当列甲、乙、丙为共同被告。C当选;
丙的过错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丁死亡,侵害他人生命权,造成丁的近亲属严重精神痛苦,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丁的父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选项。
75.【民法·2013司法考试·多选】
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乙作为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属于无偿代驾的机动车实际使用人,因违章驾驶造成丙损害,应由乙自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甲无过错不承担责任。A不当选;
B,乙作为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代驾行为属于其职务范围,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应由用人单位即代驾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乙个人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该选项表述正确,B当选;
C,乙作为酒店雇佣的专职代驾人员,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属于其职务行为,因此应由用人单位即酒店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乙个人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该选项表述正确,C当选;
D,职务行为的认定不仅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与本职工作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乙作为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其主要工作职责为驾驶汽车,私自代驾行为虽非公司安排的本职任务,但与驾驶本职工作存在内在关联,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乙个人不对外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出租车公司需对外承担责任,但对内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乙进行追偿,这是用人单位责任的典型特征。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选项。
76.【民法·2025·回忆版·多选】
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拳击培训合同》,由甲公司为李某提供培训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除非甲公司存在重大失误,否则李某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由李某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指派韩某担任李某的教练。某日,韩某让李某与另一学员刘某对练过程中,由于没有铺防滑垫导致李某受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与韩某须承担连带责任
B.甲公司与刘某须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不负赔偿责任
D.李某自甘风险,自行担责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韩某是甲公司工作人员,实施培训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用人单位责任规则,应由甲公司对外承担责任,韩某不对外承担责任,更不成立连带责任。A错误,当选;
李某受伤原因是场地未铺设防滑垫,属于甲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缺失,与另一学员刘某无关,刘某无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B错误,当选;
合同中预先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责任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属于绝对无效条款,甲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C错误,当选;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因其他参加者行为造成的损害,本案损害系场地设施缺陷导致,并非来自其他学员的对抗行为,不适用自甘风险。D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选项。
77.【民法·2025·回忆版·单选】
甲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乙公司发布的越野活动广告,遂咨询乙公司的导游丙,丙告诉甲,参加沙漠越野活动赠送滑沙项目,但该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游客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参加。甲参加滑沙项目时,因防护措施不当摔倒导致骨折。经查,该沙漠越野项目为丁公司经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甲自负其责
B.乙公司与丙须对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乙公司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丁公司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解析:
甲受伤的直接原因是项目防护措施不当,并非自愿承担风险导致,不属于自甘风险,不应自行承担责任。A不当选;
丙是乙公司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后果由乙公司承担,但乙公司仅负责宣传推广,已尽风险提示义务,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B不当选;
乙公司并非项目实际经营者,也未实施侵害行为,已履行合理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C不当选;
丁公司是案涉沙漠越野及滑沙项目的实际经营者,属于经营场所与群众性活动的管理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因防护措施不当造成甲损害,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选项。
78.【民法·2020·回忆版·单选】
韩某与刘某在游泳馆打赌,游泳馆的救生员是否时刻关注泳池内的状况。于是,刘某就在远离救生员的角落中假装溺水。尚未换好衣服的李某,误认为刘某溺水,遂立即跳入泳池中施救,导致刘某的手机进水。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系自甘风险,须自己承担损失
B.游泳馆未尽安保义务,须承担赔偿责任
C.李某有权要求刘某进行补偿
D.李某有权要求刘某进行赔偿
解析:
李某跳入泳池是为了救助他人,并非参与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完全不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前提,不能据此免责。A不当选;
刘某故意在远离救生员区域假装溺水,超出游泳馆合理管控范围,游泳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不当选;
李某无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为避免刘某利益受损而实施救助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有权请求受益人刘某给予适当补偿。C当选;
刘某并未故意或过失侵害李某权利,李某损失系自愿施救产生,不构成侵权责任,无权请求赔偿。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选项。
79.【民法·2025·回忆版·多选】
甲公司开发设计了新口味的螺蛳粉,经乙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市场。王某自丙超市处购买了该款螺蛳粉食用后导致肠道感染,经查系乙检测机构的仪器精密度不够未能查出该款螺蛳粉微生物超标。关于王某的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B.乙检测机构须承担责任
C.丙超市须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
解析:
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甲公司作为生产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A不当选;
乙检测机构未尽专业检测义务,因仪器精度不足未检出产品微生物超标,存在明显过失,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B当选;
丙超市作为产品销售者,根据产品责任规则,应当与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王某有权直接请求丙超市赔偿。C当选;
惩罚性赔偿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甲公司并不知情,不满足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选项。
80.【民法·2025·回忆版·多选】
甲公司的司机韩某驾驶油罐车在乙管理处管理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导致车内装载的石油外泄蔓延至周边的农田、鱼塘。乙管理处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某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鱼虾损失约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与韩某须承担连带责任
B.甲公司与乙管理处须承担连带责任
C.乙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D.周某须举证证明甲公司存在过错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韩某是甲公司工作人员,驾驶油罐车属于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责任,韩某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A错误,当选;
甲公司是污染直接责任人,乙管理处是道路管理人,二者分别实施行为导致同一损害,依法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B错误,当选;
乙管理处作为道路管理人,在石油外泄后未及时清理导致损害扩大,未尽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C错误,当选;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周某无需举证证明甲公司存在过错,甲公司有无过错均不影响责任成立。D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选项。
【典型案例】
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祥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航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航提起诉讼,要求明祥物流公司、遂渝高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祥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航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明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渝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遂渝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81.【民法·2025·回忆版·多选】
韩小宝饲养柯基犬一只,该犬经常跟随邻居外出。某日,邻居李小松出门散步,柯基犬紧随其后。刘小豆骑自行车路过该小区门口,柯基犬突然窜出,刘小豆受惊摔倒。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小宝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李小松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刘小豆须证明韩小宝存在过错
D.刘小豆须证明自己的损害数额
解析:
柯基犬由韩小宝饲养并实际管控,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李小松仅为偶遇邻居,不负有管理控制义务,因此损害应由韩小宝承担全部责任。A当选;
李小松既非饲养人也非管理人,对柯基犬无法律上的管控义务,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B不当选;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刘小豆无需证明饲养人韩小宝存在过错,只需证明损害、因果关系即可。C不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权利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对自身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选项。
到今天为止,民法客观题部分的真题复盘栏目就告一段落了。笔者在学习民法时,主要参考李劲松老师的私塾班讲义与真金题练习加以学习,18天更新的81道客观题也全都出自李老师的习题汇编中。大家如有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探讨,也可在互联网平台参考李老师讲解具体知识点的视频课程。
今天是2026年4月25日,距离客观题考试还有140天。为者常成,行者常至,与君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