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民法·2022·回忆版·多选】
甲的父亲去世后,甲与乙公司签订了《殡葬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为此提供殡葬服务,费用为2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2万元的费用。乙公司在运输骨灰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不慎将骨灰盒碰碎导致部分骨灰遗撒。对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A.解除《殡葬服务合同》
B.要求退还2万元的服务费用
C.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D.要求返还遗撒的骨灰
解析:
甲与乙公司订立的殡葬服务合同,以妥善处理逝者骨灰、完成殡葬仪式为核心目的,乙公司工作人员在运输过程中碰碎骨灰盒、遗撒部分骨灰,该行为直接导致甲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甲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解除案涉殡葬服务合同,A当选;
案涉殡葬服务合同属于一次性履行的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根据合同性质恢复原状,甲预先支付的2万元服务费用属于对待给付义务,合同解除后乙公司应予以返还,B当选;
骨灰作为承载逝者人格利益的特殊物,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乙公司的重大过失行为侵害了甲基于该物品享有的人格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甲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当选;
乙公司已将部分骨灰遗撒,客观上已无法返还该部分骨灰,履行义务以可能为前提,甲要求返还遗撒骨灰的请求缺乏履行基础,无法得到支持,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
【补充】
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一次性合同解除后已付费用应予返还;侵害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权利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客观上无法履行的返还请求权不予支持。
56.【民法·2025·回忆版·多选】
周某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共同为其命名为周一。周一长大后因性格问题,多次申请改名累计达到11次。2025年5月,周十一申请将自己的名字改为自己的网名“周天紫薇大帝”。在此过程中,周十一声称如果不让其改名为“周天紫薇大帝”,自己下一次改名就改叫“李十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周十一多次改名构成对权利的滥用
B.周十一多次改名违反了平等原则
C.周十一的改名申请应当得到支持
D.周十一可以姓李
解析:
周十一无正当理由多次申请改名,累计达11次,且意图将姓名改为带有不当导向的网名,该行为不仅未实现姓名权的合理行使目的,反而浪费行政资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对民事权利的滥用,A当选;
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本案中周十一的改名行为并未涉及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平等原则的问题,B不当选;
周十一的改名申请属于权利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其改名申请不应得到支持,C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周十一的父亲姓周、母亲姓李,因此其既可以随父姓周,也可以随母姓李,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
57.【民法·2015司法考试·多选】
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
张某在箱外明确标注“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箱内私密照片属于张某的隐私信息,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擅自翻看箱内物品,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因此甲公司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害,A当选;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李某翻看物品的行为虽侵犯了隐私权,但题目未明确体现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因此张某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B不当选;
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运合同关系,甲公司负有安全运输、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其工作人员因过错损坏平板电脑,既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当选;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并非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甲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李某追偿,但张某无权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