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特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
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种专门性活动,是将一定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出版自由,我国《宪法》文本采狭义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自由表达思想的基本形式。
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主要公司形式予以调整。
5.抽象行政行为:注【2004 年、2007 年、2010 年、2014 年均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