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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多选】陈某与肖某系夫妻。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2019年2月3日,陈某找来老相好蔡某,以夫妻名义做了一张假结婚证和蔡某一起将房屋过户给不知情的秦某。妻子肖某发现后,要求撤销合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虽然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但依然系陈某和肖某共同共有
B.肖某有权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C.秦某有权主张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D.肖某有权请求蔡某赔偿损失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善意取得和共同侵权。
A项考查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关键词为“共同共有”。婚后,夫妻双方出资购买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不影响房屋“共同共有”的权属状态。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
B项考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关键词为“撤销”。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需全体一致同意。本题中,陈某未经肖某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非“可撤销”。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善意取得,关键词为“有权”。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分别是:(1)行为人无权处分;(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3)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4)已经完成公示(即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本题中,秦某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有权主张善意取得。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考查共同侵权,关键词为“赔偿”。蔡某与陈某以“夫妻名义”一起将房屋出卖给秦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对肖某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3.24)2017年法考真题(多选题)
题干: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答案:BCD
解析: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430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题中乙作为质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鹦鹉蛋不应交由甲处置。
B项正确: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项正确: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D项正确: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25)【多选】向某经营食品店,顾客张某购买后认为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遂起诉向某要求赔偿,向某向法院申请应该加上生产商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追加甲公司为共同被告。甲公司庭前提交的答辩状里说他们产品确实有问题。庭审时,甲公司主张答辩状是之前请的律师写的,其内容不属实,且甲公司已经更换律师。法庭询问向某时,向某自始至终说自己对情况不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庭前答辩状构成自认
B.法官不应允许甲公司当庭撤销自认
C.向某构成默示自认
D.甲公司的自认对向某也构成自认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自认制度。首先,张某起诉经营者向某,法院追加甲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于本案只存在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故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其次,甲公司庭前提交答辩状中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两个考点:一是自认的方式包括在庭审中的承认,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的承认,也包括在庭前组织的证据交换、调查询问时的承认;二是代理人的承认构成当事人的承认,除非当事人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排除或者当场予以否认。故甲公司委托的律师在答辩状中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构成甲公司的承认。但问题是甲公司的承认是否构成自认呢?关键看必要共同诉讼人向某的态度:如果向某明确否认的,甲公司的承认不构成自认;如果向某没有明确否认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本案中对于甲公司的承认,“向某自始至终说自己对情况不了解”——向某没有明确否认,则甲公司的承认构成自认,且对甲公司和向某均产生自认的效力,本题A、C、D选项正确。最后,本题还涉及自认的撤销,撤销自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对方当事人同意,二是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在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形,故法院不能允许甲公司撤销自认,B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3.26)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 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
B. 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
C. 逮捕乙后应在 24 小时内讯问
D. 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考点]强制措施
[解析]
(1)A项,公检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保证人和保证金是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的,适用保证人保证还是保证金保证也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因此,法院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A正确。(2)B项,使用了文字游戏,表面上看,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因此B应该是正确的,但是,本题题干说的是"法院适用强制措施",法院确实可以决定逮捕,但法院不能能决定并执行拘留,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因此B错误。
(3)C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显然,本题中,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C正确。
(4)D项,乙被逮捕,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D.
视频解析:竹马APP搜索题号(2017-02-72)或题干关键字
(3.27)甲冒充家电维修人员,想把王某家的冰箱骗到手。某日,甲来到王某家,开门的却是王某家保姆,甲误把保姆当成王某,谎称商家搞活动,正在以旧换新。保姆以为甲事前跟王某商量好了,就把冰箱给了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有?(不定项)
A 甲构成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B 甲构成打击错误
C 甲构成诈骗罪既遂
D 由于甲未认识到被骗对象是保姆,构成诈骗罪未遂
答案:C
解析:
A项: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
本题中,诈骗罪的因果历程是五步曲: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甲预想的诈骗的因果历程是这五步,实际上也是这五步,因此甲不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A项说法错误。
B项:对象错误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直接)故意心理,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打击错误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
本题中,第一步,甲欲实施诈骗罪,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存在直接故意,因此不属于打击错误。第二步,甲对被骗对象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误将保姆当作王某,因此属于对象错误。B项说法错误。
CD项:甲构成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构成诈骗罪既遂。在此涉及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问题。二者的区分标准:看是否具备诈骗罪的第三步,也即受骗人有无处分行为。受骗人的举动要能评价为“处分行为”,就要求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利或地位,也即具有处分人的资格地位。
本题中,甲主观上欲欺骗主人王某,实际欺骗了保姆。第一种可能情形:保姆没有处分冰箱的权利地位,不是合格的处分人,那么由于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因此,甲构成诈骗罪的未遂,而非既遂。取得财物的环节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由于前后实施了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应当并罚。注意,此时不能认为甲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既遂,因为甲主观上只有诈骗罪的故意,没有盗窃罪的故意,而诈骗罪的故意不能包容评价为盗窃罪的故意。
第二种可能情形:保姆有处分冰箱的权利地位,是合格的处分人,那么甲便构成三角诈骗。甲主观上想实施两者间诈骗,实际实施了三角诈骗。也即,主观上想欺骗财物的主人(实际的被害人),但欺骗了保姆。但是,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因为只要欺骗的对象是合格的处分人即可。至于合格的处分人是不是最终的被害人(财物的主人),并不重要,都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和既遂,只影响诈骗罪的种类(是两者间诈骗还是三角诈骗)。因此,甲构成诈骗罪既遂。
命题人认为,保姆的处分权限较大,具有处分主人的电脑、电器的权利地位。对此,可参见2015年卷二第63题。基于此,本题应当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形处理。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29)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多选)
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
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
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
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
[考点]侦查
[解析]
(1)A项,解题关键词是"应当""录音或录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无死重),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本案中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需要注意,录音录像需要同时进行,不能是录音或者录像,是故,A项错误。
(2)B项,解题关键词是"一并收集"。法律聿没有明确规定,从诉讼原理上讲,乙是故意杀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乙又是非法拘禁案中的被害人。这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或者案件。侦查人员对于这两个案件虽然可以并案侦查,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当逐案办理。不应当在办理故意杀人案时收集非法拘禁案的证据。B错误。
(3)C项,解题关键词是"勘查","应邀请青见证人"。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显然,C正确。
(4)D项,解题关键词是"可查封","船只"。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本案中,船只属于重要物证,可以查封,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D.
视频解析:竹马APP搜索题号(2016-02-94)或题干关键字
「26法考真题 第1-16周(带学).docx」(可自行编辑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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