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民法·2023·回忆版·单选】
甲自乙商场处购买一个盥洗盆,乙商场提供的合同中载明“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安装工人丙将盥洗盆送货上门后告知甲,商场只提供安装服务,不包括拆除旧盥洗盆的服务。甲遂联系乙商场,乙商场告知该公司的安装服务是外包给第三人进行的。无奈,甲同意向丙支付50万元的拆除费。丙在拆除过程中,将甲家的瓷砖碰坏(价值40元)。在安装新盥洗盆过程中又打碎了甲的一个洗漱杯(价值6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商场表明“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应包含拆除服务
B.就拆除费,甲可以向乙商场主张
C.就瓷砖的损失,甲可以向乙商场主张
D.就洗漱杯的损失,甲可以向乙商场主张
解析:
买卖合同中载明提供免费安装服务,根据格式条款规定以及社会一般概念,“安装”不包括“拆除”,因此乙商场不提供拆除服务,拆除费由甲自己负担,故A、B不当选;
本案中,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丙订立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具体合同只能约束当事人双方,第三人不能直接主张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
丙在履行服务合同中碰坏瓷砖,甲应向丙主张损失赔偿,C不当选;
丙作为安装方,实际履行的是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丙作为第三人造成损失,致使合同不能圆满履行,此时甲有权向乙商场主张损失赔偿,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35.【民法·2017司法考试·单选】
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
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甲、乙两公司在约定中声明:
(一)甲公司支付研发费供乙公司研发专用设备,这一款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
(二)乙公司完成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就订立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价款均已暂定,那么这份约定就相当于一份预告订立买卖合同的约定,视为预约合同;
因此,本协议是承揽合同与预约合同的联立,是无名合同,A不当选;
在【真题复盘】26法考民法第4天里,我们补充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本案中明显地,双方的条件仅是预约合同中对何时订立买卖合同的约定,并不构成附条件的买卖合同,B不当选;
乙公司是该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者,在设备完成后,乙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属于有权处分;乙将设备卖给丙,属于正常的有权处分行为,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无虚假意思表示、无违法违规、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甲、乙之间仅约定“研发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生效的买卖合同,也未设立物权、未办理登记交付,甲不享有物权或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不能导致乙丙合同无效,C不当选;
前文提到,甲与乙之间订立了一份预约合同,乙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D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36.【民法·2014司法考试·多选】
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解析:
甲房产开发公司在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明确标注有健身馆,该内容属于对商品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具体确定说明和允诺,对张某订立购房合同以及房屋价格存在重大影响,应视为购房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实际小区并未建设健身馆,致使张某购房的核心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张某依法享有解除合同即退房的权利,A当选;
甲公司明知小区无健身馆却在宣传材料中作出虚假标注,故意虚构配套设施误导张某,使张某基于错误认知签订购房合同,该行为构成欺诈,张某可主张撤销购房合同,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甲公司需要对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当选;
商品房买卖中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有严格法定适用情形,仅针对故意隐瞒无预售许可、一房二卖、隐瞒房屋已抵押等严重欺诈行为,单纯虚构小区配套设施并不在该适用范围内,张某无权据此主张双倍返还购房款,C不当选;
张某因甲公司根本违约选择解除合同退房的同时,完全可以一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非只能在退房和主张违约责任之间二选一,D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选项。
37.【民法·2025·回忆版·单选】
张某与心安自助餐厅签订《入会申请表》,张某注册成为心安自助餐厅的会员,年度会费5000元,使用期限为2025年全年,使用次数为50次。此外,在该《入会申请表》中还备注“额外赠送10次,会员不退不换”。2025年7月,心安自助餐厅因经营不善倒闭,张某已经使用了30次,遂要求对尚未使用的部分进行退费。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张某违反“额外赠送10次,会员不退不换”,无权主张退还剩余费用
B.因张某违反“不退不换”,其“额外赠送10次”失效,仅对剩余未使用20次予以返还
C.应按单次50元计算,退还张某剩余30次未使用的费用
D.应按单次60元计算,退还张某剩余30次未使用的费用
解析:
心安自助餐厅因自身经营不善倒闭,属于根本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不退不换”的格式条款因免除商家主要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而无效,张某有权主张退还未消费部分的费用。
双方约定年度会费5000元对应使用次数50次,额外赠送10次属于附赠权益,计算单价时应以付费对应的50次为基数,即单次价格为100元。张某已使用30次,剩余付费次数20次加上赠送10次,共计30次未使用,因此应按单次100元退还30次对应的费用,C当选;
“不退不换”条款无效,张某不因该条款丧失退费权利,A不当选;赠送次数并不因商家违约而失效,且不能仅返还剩余20次费用,B不当选;D选项计算单价的方式无合同依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拓展】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违约应按约定优惠方案算款(以案说法)
《人民日报》(2025年03月27日第19版)
【案情】张某因个人健身需要与某健身公司签订健身入会申请表,约定张某在某健身公司处办理会员卡,业务类型为次卡50次,期限为1年,入会费2000元,同时备注“赠送10次,不退不换”。当日,张某向某健身公司支付全部费用。不久后,某健身公司终止提供服务。
张某在该健身公司消费12次,尚有48次未使用,遂起诉请求某健身公司返还剩余健身服务费1600元。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办理会员卡后,某健身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终止服务,应当向张某返还服务费。双方约定某健身公司提供50次健身服务,另赠送10次服务。在正常履约情况下,消费者能够享受60次服务,应将60次服务而非50次服务作为2000元入会费的合理对价。在经营者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应低于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审理法院遂判决某健身公司退还张某会员卡剩余费用1600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服务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消费者既能享受购买服务又能享受赠送服务。经营者违约导致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的,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在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时,如果不考虑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将经营者赠送服务排除于经营者义务之外,将导致多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应返还消费者的剩余预付款减少,经营者违约可能获得比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更大的利益,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在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经营者信守合同、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