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
一、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制定权限:根据《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属于执行性或补充性规范,不能自主创设
命名规范: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制定程序: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二、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制定权限:
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
命名规范:同样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制定程序: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政府组织起草,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等签署命令公布



注:相关链接图片来自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政在高中丨欢迎关注
政好有你丨感谢支持
文章来源:
四季读书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3467321@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已特别标注为本站原创文章的,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