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主观二战】2024法考主观真题对应考点带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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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主观二战】2024法考主观真题对应考点带读笔记

【2026主观二战】2024法考主观真题对应考点带读笔记 第1张


题目: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珠东市的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龙。因工程建设需要巨额垫资, 资金紧张,张龙遂找到其姐姐张凤商议借款事宜。张凤是乙公司(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和控股股东。张凤找来长期从事借贷业务的朋友李丽,并表示愿意提供个人保证。李丽同意  出借资金,但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张凤表示,乙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公  司内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等程序,较为复杂。李丽表示,为了避免乙公  司出具担保决议,可以由甲公司、张凤、乙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协议。经李丽同意,张凤与李  丽签订《工作备忘》记载规避乙公司担保程序以及借款合同的磋商, 一式两份,由张凤和李  丽各持一份。随后,李丽作为出借人,与甲公司、张凤、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甲 公司、张凤、乙公司共同向李丽借款1500万元,年利率10%,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由借款 人连带偿还。合同订立后,李丽将该笔借款打入指定账户,该笔款项实际上由甲公司专项  使用。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乙公司发生了股权结构变动,张凤不再担任法定代 表人和控股股东。此后,李丽只单独起诉了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乙公司辩称: 一 是此借款合同有三名借款人,请求追加其他借款人参加诉讼;二是本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是 张凤的个人行为,张凤已经离职,不是本公司的股东,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并且从张凤离职 交接的材料中载明与李丽签订的《工作备忘》记载了磋商情况,只要提交至法院,法院向李 丽调取证据,案件事实就可以查明。

甲公司与位于九州市的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负责丙公司位于九州 市的楼盘工程施工。该建设工程完工后,丙公司仍欠付甲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张龙与丙公  司商议签订《抵债协议1》,双方约定丙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九州市的“荷塘月色”小区的 7、8、9号楼,用以抵偿2000万元的工程款债务。李丽得知此事后,找到张龙,与张龙商议  以7、8号楼抵偿甲公司对李丽的1500万元债务。双方签署了《抵债协议2》,丙公司在协议  底部盖章,并在该协议上记载认可协议,承诺配合过户登记,向李丽直接履行义务。此后, 丙公司对7、8、9号楼一直未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甲公司多次要求丙公司履行协议配合  过户登记未果。

李丽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根据《抵债协议2》将“荷塘月色”小区的7、8号楼过户 给自己。丙公司辩称: 一是抵债协议签订后,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一直未办理,因此协议未生 效;二是本公司与李丽无合同关系,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问答题】

1. 李丽与乙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李丽可以向乙公司主张什么权利?根据《民法 典》及相关司法制度解释说明理由。

2. 乙公司能否要求张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制度解释说明 理由。

3. 甲公司与张凤是否应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制度解释说明 理由。

4.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1》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如何?根据《民法典》及相 关司法制度解释说明理由。

5.李丽起诉丙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考点:保证方式、以物抵债、债务加入

这道主观题涉及的内容,让你先把法律关系识别准。这三个点放在一起看,主线其实很清楚:

一是保证方式怎么认;

二是以物抵债协议怎么定性、怎么判断效力;

三是第三人的承诺到底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只要这三条线不乱,这类题就不会答偏。

一、保证方式的识别

保证是典型的人保。它不是拿某个特定物来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全部财产、信用、偿债能力作为责任基础。

这个考点的重点,不在“有没有保证”,而在到底是哪一种保证

1.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核心特征就是:有顺序。也就是说,保证责任不是马上就承担的,而是要先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经依法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所以,一般保证最重要的标志,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对保证人来说,这种方式更有利。

2.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核心特征就是:无顺序。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不能主张“你先去找债务人”,也就是说,没有先诉抗辩权

这种方式,本质上是对债权人更有利。

3. 主观题里怎么识别

关键就看约定内容里,有没有体现“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

如果合同写的是:

  •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 债务人无力偿还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这类表述说明有先后顺序,一般认定为一般保证

如果合同写的是: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

这类表述没有体现“债务人先承担”的意思,一般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4. 这一部分的结论

保证方式的识别,本质上就是一句话:

看顺序。有顺序,是一般保证;无顺序,是连带责任保证。

二、以物抵债协议

这个考点最容易乱的地方,是很多同学把“协议效力”“原债是否消灭”“物权是否变动”混在一起。其实顺着图片里的框架看,很清楚:先分类型,再看效力,再看法律效果。

1. 先分类型:看是在履行期前还是履行期后

第一种:履行期届满后——清偿型

债务已经到期了,债务人没有按原来方式还钱,双方后来约定拿某个物来抵债。这种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它的本质,是为了解决已经到期债务的清偿问题。

第二种:履行期届满前——担保型

债务还没到期,双方提前约定,将来如果不履行,就拿某个物来抵债。这种更偏向于一种担保安排,属于担保型以物抵债

所以这个考点第一步必须先会分:

届满后偏清偿,届满前偏担保。

2.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

图片里给得很明确,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是:诺成合同

也就是说,它的成立不以现实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原则上就成立。

这个点在主观题里很重要,因为它强调的是:

合同成立是一回事,物权是否变动是另一回事。

3.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这一部分也很清楚:

原则:有效。 例外:无效。

为什么原则上有效?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已经到期的债务,重新安排清偿方式,本身并不违法,属于合法处分债权债务关系。

但如果存在例外情形,比如:

  • 恶意串通;
  • 损害第三人利益;
  • 借此逃避其他债权人;

那协议可能无效。

所以这部分答题时,不用写太散,直接抓住: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有效,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下无效。

4.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果

这是主观题真正的得分点。

图片里强调的主流观点是:

原则上采新债清偿说。

意思是,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并不是原债当然立刻消灭,而是产生一个新的履行义务。债权人原则上应优先请求履行新债。

所以,原债和新债不是简单“一换就没”,而是以新债优先履行为基本结构。

但也有例外。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以物抵债协议一生效,原债务关系就消灭,那么这时就不再是单纯的新债清偿,而更接近于债务更新

因此,这里要记住的是:

原则上是新债清偿说;明确约定原债消灭的,才是债务更新说。

5. 无权处分问题

图片里这一点给得也很清楚,就是把债权效力物权效力分开。

如果处分人对抵债标的没有处分权:

  • 从合同角度看,协议不当然无效;
  • 从物权角度看,物权变动未必发生。

换句话说:

合同可能有效,但物权不一定能变动。

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那可以例外取得物权。这部分主观题只要把“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开写,就不会失分。

6. 担保型以物抵债

对于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图片中的思路很明确:

它更接近于一种担保安排,类推适用让与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要看是否完成公示。

  • 完成公示
    :先让与担保,可能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 未完成公示
    :后让与担保,一般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所以,担保型以物抵债这里不要往“债已经消灭”上去想,重点是:

它是担保安排,不是单纯清偿安排。

三、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

这个考点最重要的,是把它和保证区分开。

1. 什么叫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就是第三人加入到原来的债务关系中来,和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原债务人并不退出,所以它叫并存的债务承担

这和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这里不是“换人欠债”,而是“多一个人一起欠”。

2. 外部责任效果

图片里的表述很明确:

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所以,债务加入的外部效果上,和连带责任很接近。但它本质上不是保证,而是第三人自己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承担主体之一。

四、债务加入和保证怎么区分

这才是这一部分最核心的点。

很多题目里,第三人出具的文件都不会直接写“我构成债务加入”或者“我构成保证”,而是写一些比较模糊的话,比如承诺补足、承诺支持、承诺负责。这时候就要根据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识别。

1. 认定为保证

如果第三人的承诺体现的是:

  • 提供差额补足;
  • 提供流动性支持;
  • 为债务履行提供增信;
  • 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承担责任;

这种更偏向于保证

因为这时第三人的身份还是担保人,本质上是在强化债权实现的安全性。

2. 认定为债务加入

如果第三人的承诺体现的是:

  • 愿意加入债务;
  • 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 自己直接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

这种更偏向于债务加入

因为这时第三人不是单纯提供担保,而是自己成为债务主体之一。

3. 难以判断时怎么办

图片中这一点很关键:

如果第三人出具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到底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原则上应认定为保证

这个规则背后的逻辑很简单:债务加入意味着第三人直接成为债务人,责任更重;在意思表示不清楚时,不轻易作更重解释。

所以这部分一定记住一句:

看不清时,先认定为保证。

五、把这三个考点串起来看

这道题虽然分成三个点,但本质都在考一个能力:识别法律关系,并据此判断法律效果。

所以作答时,思路一定要稳:

先看保证方式有没有顺序;再看以物抵债是在履行期前还是履行期后;最后看第三人的承诺到底是担保意思,还是加入债务的意思。

只要这三步不乱,答案基本就不会跑偏。

总结

第一,保证方式看顺序。有顺序,是一般保证;无顺序,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以物抵债看时间。履行期届满后,属于清偿型;履行期届满前,属于担保型。

第三,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有效。法律效果上,原则采新债清偿说;明确约定原债消灭的,才是债务更新。

第四,无权处分不当然导致协议无效。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要分开判断。

第五,债务加入看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是单纯提供担保,还是自己加入债务关系。

第六,难以区分保证和债务加入时,原则上认定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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