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法考真题|第十六周(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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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考真题|第十六周(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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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考真题|第十六周(带学) 第1张
26法考真题|第十六周(带学) 第2张

3.16)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关于本案,法院应作出下列哪一裁判?

A:诉讼终结的裁定

B:驳回起诉的裁定

C:不予受理的裁定

D: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解析:本题考查起诉条件。题目表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可见起诉时被告王旭已经死亡,被告主体资格消灭,本案起诉时无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本案已经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普通程序

视频解析:竹马APP搜索题号(2015-03-48)或题干关键字

知识点补充

民事诉讼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主体适格。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原告起诉不符合此起诉要件,人民法院释明后会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具体明确。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指向性,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请求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审理的事项,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同时案件受理需符合管辖规定,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3.17)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

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

D. 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

解析:首先二审的启动,在民事诉讼中二审只能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启动。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不能提起二审抗诉,只能通过抗诉启动再审,这一点要和刑事诉讼法区别开,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其次二审的审理对象,二审应当就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所以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B选项表述正确。同时值得考生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二审以当事人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为限,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仅仅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这点和刑事诉讼的全面审理原则注意区别。C选项中二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注意此处,二审调解书具有当然视为撤销原判决的效力,不必也不能在二审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二审的审理方式,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可见D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考点:第二审程序

视频解析:竹马APP搜索题号(2014-03-83)或题干关键字

3.18【多选】常某和郑某交往期间,骗取郑某8万元,公安机关对常某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常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还部分款项并取得郑某谅解。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常某辩称欺骗郑某感情为真,但8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贷并在积极退赔中,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法院当庭对常某在量刑方面从重处罚

B.常某的表态仅影响“认罚”,不影响“认罪”

C.法院可以将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D.法院可以将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

A项,常某当庭表示“8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贷”“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相当于对诈骗指控拒不认罪,此时不能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对常某直接加重量刑,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因此A项说“当庭对常某在量刑方面从重处罚”是错误的。

B项,常某当庭表示“8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贷”,否认非法占有意图,属于否认诈骗罪犯罪事实,当然影响“认罪”,B项错误。

CD项,皆为程序转化,但都错误。C项,一方面,常某当庭反悔认罪,不仅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也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C项说转为简易程序错误;另一方面,从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后,需要重新审理,而非“继续”审理,C项说继续审理错误。D项,也是错在“继续”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3.19)【多选】甲不符合在某地落户的条件,但为了能够在某地落户,便请求某私营企业的老板乙,由乙代表企业提交虚假的人才引进证明材料,上报申请。甲给乙10万元感谢费。后甲获得当地政府开具的人才引进证明(国家机关公文)。由于该企业提交的是虚假的证明,所以政府开具的人才引进证明的信息不真实,但是政府人员并不知情。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B.甲因为骗取政府给予落户资格,所以构成诈骗罪

C.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乙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

[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解析]本题源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之二)》(下),798页。

A,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条第1款),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乙以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A项说法正确。

B,诈骗罪要求骗取的是财物。落户资格不属于财物,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B项说法错误。

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条),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该罪的行为主体,注意两点:第一,不限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还包括其他行业领域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第二,不限于有资质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还包括无资质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本题中,乙的企业去办理人才引进事项,此时就属于这个领域的中介组织,无论其是否具有人才引进的资质,只要向政府提供虚假证明,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C项说法正确。

D,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第一,伪造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公文、证件;如果未经授权,擅自制作与事实相符的公文、证件,不属于伪造。第二,本罪可以由间接正犯构成。本题中,乙欺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其开具了公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D项说法正确。

乙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3.20)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 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有?(不定项)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达 2/3,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按份共有内部关系中的重大修缮,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共有包括两类,分别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本题中,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1/3,为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属于重大修缮,乙表示同意,满足了2/3 以上的要求,甲乙可以铺木地板,故B项正确,当选;AC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3.21)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 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考点]侦查[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特指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侦查阶段不存在补充侦查的问题。因此在做题的时候,只要谈到了侦查阶段如何进行补充侦查的问题就可以直接不选了。

(1)《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故A项错误。

(2)《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项正确。

(3)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院无权将案件依职权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故C项错误。

(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7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视频解析:竹马APP搜索题号(2007-02-71)或题干关键字

3.22)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333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题中,胡某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成功。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也不影响该权利的处分。故选项错误,不当选;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335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胡某将其土 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周某,在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 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故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胡某与周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便成立生效,无需以办理变更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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