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从属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方便、卫生地破坏隔挡片,在顶壁内侧设置尖刺部。要使尖刺部在常态下与隔挡片不接触,而在需要饮用时能刺破隔挡片,顶壁必须由易变形的弹性材料制成,从而按压顶壁时,顶壁能够向下变形带动尖刺部向下运动刺破隔挡片。
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尖刺部的安装位置,但未进一步限定顶壁具有弹性易于变形,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涵盖了顶壁不能变形这种无法实现发明目的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3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扣2时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但从属权利要求4中的“尖刺部”在权利要求1和2中并无记载,缺乏引用的基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和2时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1020123456.7、名称为“即配式饮料瓶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和2时的权利要求4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