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烈士子女照顾12分
★ 战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照顾12分
★ 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含四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12分;
★ 获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照顾12分。
★ 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10分。
★ 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区或二类及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9分;
★ 获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照顾9分。
★ 病故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6分
★ 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子女、在职人民警察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6分;
★ 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或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6分;
★ 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照顾6分;
★ 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照顾6分;
★ 户籍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6分;
★ 云南省内农业户口独生子女照顾6分;
★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台湾籍考生照顾6分。
★ 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子女,在职人民警察子女、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照顾3分。
5月9-10日,符合加分照颐条件的考生到学校领取《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选择加分照顾项目。若同时符合几个加分项目的,只需选分值最高的一项,其它照顾分数不得累加。
5月10-20日,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核表》到相应的审核部门办理加分照顾审核手续。
加分照顾的审核部门、证明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病故军人子女,需提供证书原件、户口本或父(母)所在单位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
(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需提供《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原件及单位政治部门证明;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或二等功在职人民警察子女,需提供警察证原件、立功证书原件和单位政治部门证明,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审核。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需提供证书原件、户口本或父(母)所在单位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市)区政法委负责审核。
(四)户籍在石林、禄劝、寻甸3个民族自治县或晋宁夕阳、晋宁双河、宜良九乡、宜良耿家营4个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需提供户籍证明和当地学校就读证明,由县(市)区民宗局负责审核。
(五)昆明市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考生,需提供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健局负责审核。云南省内其他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由户口所在地县级卫健局审核后,将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审核表》交回学校,由县(市)区招考部门复核。
(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供相关证件,由昆明市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核;台湾籍考生需提供户口册原件和市台联证明,台胞考生需提供台胞证原件和户籍誊本复印件,由昆明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核。
(七)获战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子女、驻艰苦边远二类以上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的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需提供父(母)军人证原件、立功证书原件,军人所属部队开具相关证明,由昆明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审核。
(八)驻艰苦边远二类以上地区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提供父(母)工作证原件、立功证书原件,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
注意事项:
凡办理加分照顾的考生,须由学校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加分照顾项目。咨询监督电话:市卫健委63151761、市民宗委63155995、市公安局63867630、市退役军人事务局67433053、市政法委63167116、市侨办63135915、市台办63968878、市应急管理局63104016、昆明警备区政治工作处64760034、市招生考试院6531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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