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2023年加分政策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3〕57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教〔2023〕99号)等文件规定,2023年我市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档对象、标准和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侨眷,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考生须提交户口簿和合肥市区级及以上侨务部门证明材料。
(二)烈士子女考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须提交户口簿、《烈士证》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台湾省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考生须提交户口簿和合肥市台办证明材料。
(四)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考生须提交考生本人及父(母)少数民族一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五)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列入中央部委集中援派计划的援藏援疆干部人才,由省直派出单位党组(党委)出具证明;列入中组部或省级党委集中援派计划的援藏援疆干部人才,由省市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考生须提交户口簿、省直派出单位党组(党委)或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证明材料。
(六)根据《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户籍或者学籍在合肥市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下统称军人子女),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教育优待。①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增加20分投档。②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增加10分投档。③烈士子女,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军人子女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不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的军人应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现役军人子女考生须提供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退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考生由合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相关材料,经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汇总审核后,以合肥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所提供名单为准。
(七)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公安烈士子女考生,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考生以合肥市公安局审核后,所提供的名单为准。
(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规定执行。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分政策参照《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不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其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考生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审核后,由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所提供的名单为准。
(九)2020年支援湖北一线医务人员子女考生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执行。其中表现突出并立功的,其子女参加中考加10分投档。2023年是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年,2024年起不再执行。
考生以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后,所提供的名单为准。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得累计加分。